秀屿区企业专利注册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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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企业专利注册的常见问题

作者:莆田裕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1 08:15:38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日益丰富,企业的竞争已由单纯的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竞争,转向了品牌之间的竞争,商标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利凸现,它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它杜绝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单一性,那么莆田商标注册的功能作用有哪些?

一、商战中的旗帜战旗象征着一往无前的精神,冲锋陷阵的精神动力。战旗代表着的都是一支部队的魂,攻占一个阵地后就插上自己的旗子,代表已经被占领,那是荣耀。商标就是企业的这种精神象征,也是企业商品、服务所占领领域的最直接的表述。

二、资产中的重头戏商标的评估价值能增加企业的总资产额,而且越高价值的品牌越能体现出该商标所发出的影响力和企业的经营情况,间接反映出消费者对该商标所表示出了商品的接受程度。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还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三、消费者眼中的识别码商品在市场上接受社会检验和监督,参予竞争里,这种市场竞争是商品品种、质量、价格等多种性能指标的竞争,而这些信息则都是通过商标这一桥梁传递给消费者的。利用商标宣传商品、服务,言简意赅、醒目突出、便于记忆,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以吸引诱发其“从速购买”的欲望,从而达到创名牌、扩大销路的效果。打开商品销路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企业信誉的载体商标不仅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而且是企业的信誉、竞争力强弱的象征,企业信誉的具体表现方式就都是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为消费者带来的满足感。商标凝结了所标示商品、服务,及该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信誉,商标是商品、服务信誉和与相关的企业信誉的最好标示。

一、防御性商标的含义

防御性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因此,注册防御性商标的方式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标所有人在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外,跨行业申请注册若干相同商标;第二,商标所有人为了防范他人在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类似商标,在同行业、同类别内申请注册和原商标近音、同音或字形近似的商标。

二、注册防御性商标的必要性

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根据《莆田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目前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由于一般企业只注册所属行业类别的商标,于是某些企业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影响知名企业的正当利益和信誉。

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实际上,防御商标注册战略是前瞻性思维,需要企业管理者有长远发展目标并且有保护意识的前提做出。至于划定什么企业的类别这是不实际的。还是要看自己商标的影响力,并且防御商标注册肯定越早提出越有利。再次,如果商品服务类别全类进行注册,多件商标建议企业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专员管理或者全权委托代理,不然管理会很麻烦。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想要保护好自己的商标就需要进行莆田商标注册,注册完成后当我们遇到侵权时,商标所有权证书将会很好的保护我们的正当权益不被侵害,同时还能帮助社会打击商标类的侵权形为。商标注册因为需要审查和公示所以需要的时间比较长,且商标有一个先申请先获得的规则,所以企业或个人如果想要注册商标,那么就必须要趁早申请,否则等你觉得自己准备好了,很可能你的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过了。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你就需要重新设计、得新申请商标了。所以商标注册小编建议大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本着越早越好的原则,如果自己暂时无法进行申请,那么不防找一个可靠的服务公司来帮忙完成,这样企业就可以即省心又快速的获得商标了。商标注册的速度很重要,所以我们一定要先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如果你准备申请商标或是已经在准备材料了,那么一定要注意一下你的前期工作中是否做好了以下三点,如果没有那么建议尽快检查,这样才可能在后期的商标注册过程中不会因没有做好准备而无法进行下去。

理清商标注册的三个小技巧,轻松保护产权商标注册的三个小技巧技巧一,申请前必要的工作——商标查询商标注册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没有人可以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一次成功,所以我们前期要做好商标查询工作,这样可以很好的避免出现做无用工作的情况。因为如果不提前查询的话,极有可能会与其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导致商标被驳回。如果商标申请被驳回了还需要做驳回复审,而驳回复又要浪费很多的时间。这样我们很可能会错过获得商标的最佳时机。补:《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技巧二,商标设计中规范的使用商标名字和标志商标申请注册是在商标设计出来之后,所以如果你的商标还没有设计好,那么是无法进行商标注册的。商标设计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禁止使用违反禁用条例和没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对此商标法做出了下面的相关规定。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作为商标。

2、《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也不能申请为商标。

技巧三,组合商标注册的相关要求商标局在对组合商标进行审查时采取的是分开审查制度,所以组合注册的商标其审查速度要比单一注册的商标相对慢很多,这样就会导致审查效率和成功率降低。所以建议大家在申请组合商标时尽可能的分开申请,因为单一的商档注册不仅审查时间相对较快,且互不影响。分开注册的另一个好处就是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所以企业或个人如果想要快速的获得商标注册证,那么除了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获得外,一般都是走申请注册流程的。而商标申请注册时就必须要注册被驳回的问题,为了节省时间尽快拿证,建议我们在商标申请前一定要做好充足的准备,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意外,影响商标注册的速度和成功率。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1)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2)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那么针对实施细则5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针对问题1:在提交新申请后,主动修改的时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可知:

①针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的时机有两个: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

其中,a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我们提交新申请的时候,为加快审查进度,一般会在请求书中要求实质审查请求,这样会导致在后续审查过程中不会单独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这里,我们讨论的a中情况指的是,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未提出实质审查的情况(有一些企业在提交新申请的时候可能不会要求实质审查,而在后期的市场调研过程中,再确定是否需要提出实审以及何时提出实审),则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随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提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主动修改文件即可。

②针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

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针对问题2:是否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中记载的“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必须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而审查指南和专利法中没有明确指出不能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因此,毫无疑义,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中是完全允许的。

针对问题3:如果允许增加权利要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的话,那么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又有哪些限制呢?

因为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没有对主动修改进行明确的说明,以下仅是个人的一些观点,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正。

根据专利法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A、专利法33条只是限制修改超范围,但是并没有限制权利要求的重新划分。

这样就有一个好处是,发明人可以提前占上申请日和申请号,在后期主动修改的时候只要不超范围就可重新划分保护权利要求,确定新的保护范围。

此处注意两点:第一,与优先权区分;第二,即使重新划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必须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

B、可以增加权利要求的数量,例如,在中国专利中规定,权利要求超10条的,每超一条增加150元的官费,这时候我们可以将几条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并列的形式写到一条权利要求中,在后期的主动修改时,可以将其拆开。在主动修改期间增加权利要求一般不收费用。

因此,在主动修改期限内,对申请做主动修改,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或改变保护范围,只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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